2007年2月1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2006年被象山法院驳回申诉的案件,当事人都服判息诉,这是因为——
驳回申诉附言有暖人的说理
张阿久 陈忠武

  本报讯 2月9日,来自安徽省滁州市在象山打工的李明给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监庭陈法官打了个电话,在表示感谢的同时说,是你们的附言说服并感动了我,虽然我的申诉请求被驳回,但我表示服判息诉。
  2005年10月,李明被农用拖拉机撞伤,经诊断肋骨被折断三根,治愈出院后,李明将肇事方告上了法庭。案经调解后,李明获赔医药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18000余元。2006年10月李明听说车祸后如果够评残等级,可能会得到数万元的补偿,于是写信给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在申诉听证中李明说,原审法官在审理时解释法律不准确,没有告诉他关于评残的问题,使他少赔了好几万元。对此,审监庭的陈法官说:“根据病历记载,你已基本治愈,根据你的伤情及恢复状况不构成伤残等级。”陈法官将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告诉李明,建议他去咨询一下。今年1月29日,象山法院做出驳回申诉的通知书,并寄上驳回申诉附言,在附言中,陈法官对驳回申诉的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
  据悉,该院2006年共受理申诉案件26件,其中驳回申诉的有20件。在处理驳回申诉案件中,不是简单地一驳了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出于自身的考虑,想通过申诉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在驳回申诉时不把理由讲充分,机械对待当事人,就会使一些怨气积淀在他们的心中”。该院李章军院长说。为此,该院建立驳回申诉附言制度,规定在送达驳回通知书时,必须寄上一份说理更透彻、内容更详细、更具人性化的附言。就像陈法官给李明的附言,除讲清法律的有关规定、阐明做出驳回的事实依据外,对李明所遭受的不幸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对李明向法院提出的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鼓励他要正确面对人生挫折,调整好心态,从不幸的阴影中走出来。
  据悉,2006年被象山县法院驳回申诉的案件中,没有一件再次申诉或上访。